武汉科技大学本科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2024-06-25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本科生国家助学金评审发放工作,保证评审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根据《湖北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鄂财教发〔2023〕5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科生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普通全日制本科生(不含退役士兵学生,下同)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科生国家助学金。

第三条 本科生国家助学金由中央财政和湖北省财政共同出资设立。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科生(不含退役士兵学生)的具体资助标准分为三个等次:一等每生每年4400元,二等每生每年3300元,三等每生每年2200元。

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六条 因转入低年级学习、延长学习年限等原因超过基本修业年限的在校生不再享受国家助学金。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八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九条 评审程序

(一)国家助学金评选工作由大学生资助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大学生资助中心根据当年有关文件精神和省教育厅下达的国家助学金名额,结合学校实际情况,提出名额分配建议方案,经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将分配名额下达相关学院(部),并通报相关事宜。

(二)各学院(部)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助学金基本申请条件和相关通知事宜,组织符合条件的同学申请并填写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三)各学院(部)根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特殊群体政策、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家庭突发状况、学生消费情况等因素,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和初评。

(四)各学院(部)根据资格审查和初评结果,按照学校分配的国家助学金名额,等额推荐本学院(部)获得国家助学金学生名单及资助档次,报学院(部)党政联席会审定后提交大学生资助中心。

(五)大学生资助中心对学院(部)提交的推荐名单及资助档次进行复审,将建议名单及档次报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审定通过后按要求将评审结果上报湖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条 退役士兵学生入学或复学时,应及时向大学生资助中心申请享受国家助学金及其他服兵役国家教育资助。经大学生资助中心审核确认后,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按相应标准享受国家助学金。

第四章 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各学院(部)应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二条 评审结束后,学校按学期将助学金发放到获助学生本人银行卡上,秋季学期、春季学期各发放受助金额的一半。春季学期原则上在5月底前发放,秋季学期原则上在11月底前发放。

第十三条 资金发放后,各学院(部)要加强对受助学生的教育、引导,鼓励受助学生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监督、指导受助学生正确使用助学金。

第十四条 学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学生有退学、严重违纪等情况的,应中止对其发放国家助学金,转结资金将统一和下学年国家助学金指标一起重新评审。

第十五条 各学院(部)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助学金不得分摊、截留、套取。年度评审工作结束后,学院(部)应将学生申请表、评审过程材料和结果建档备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根据国家及省级政策实行动态调整。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武汉科技大学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武科大学发〔2020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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