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科技大学本科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

2024-06-25  点击:[]

第一条 为规范本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发放工作,进一步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保证评审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根据《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310号)、《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教财函〔2019105号)、《湖北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鄂财教发〔20235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全面领导评审工作,研究决定有关评审工作的重大事项,批准学院(部)提交的本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意见。各学院(部)成立本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评审工作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负责人、分管教学工作负责人、辅导员、专业教师和学生代表组成,具体负责本学院(部)的推荐评审工作。

第三条 评审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召开布置会。大学生资助中心召开会议,根据当年有关文件精神和下达名额,分配各学院(部)具体名额,介绍有关情况,并提出评审工作要求。

(二)开展评审工作。各学院(部)评审工作小组组织本学院(部)的评审工作,根据学生学习成绩、思想品德、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以及学生现实表现等方面情况,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和初评。

各学院(部)评审工作小组根据资格审查和初评结果,按照分配名额,等额推荐本学院(部)获得国家奖学金学生名单,报学院(部)党政联席会审定后,在全院范围内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大学生资助中心。针对未直接分配给学院(部)的少量名额,大学生资助中心可在各学院(部)之间组织开展差额竞争性评选。

(三)形成评审报告。大学生资助中心汇总各学院(部)评审工作小组的评审结果及评审意见,对推荐获奖名单和相关评审材料进行复审,形成评审报告。

(四)审定评审报告。将评审报告报学生工作委员会审定。

(五)公布评审结果。学生工作委员会审定同意后,在校内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按要求将评审结果上报湖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四条 评审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材料的完整性。主要是指各学院(部)上报的材料是否及时、齐全、完备。

(二)程序的规范性。主要是指本科生国家奖学金初评和审核工作是否符合规定程序。

(三)条件的相符性。主要是指入选学生的综合表现是否符合申请条件。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评审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每学年评审一次。

第六条 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创新能力、社会实践、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七条 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前提下,申请人还应满足以下具体条件:

(一)年级要求:我校普通全日制在校在籍二年级及以上年级本科学生。

(二)成绩要求: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10%(含10%)的学生,可以申请本科生国家奖学金。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考评成绩排名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含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也可申请本科生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经学校审核盖章确认。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艺术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是指: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为,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通过专家鉴定的高水平论文,以第一、二作者出版的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专著。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

6.在艺术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8.其他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

第八条 各学院(部)要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评审实施方案。

第九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条 经省教育厅、教育部审批通过后,学校原则上于每年11月底前将当年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到获奖学生本人银行卡,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将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一条 各学院(部)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奖学金不得分摊、截留、套取。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武汉科技大学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武科大学发〔20204号)同时废止。



上一条:武汉科技大学本科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下一条: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教发〔2023〕58号)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