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本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发放工作,进一步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保证评审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根据《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310号)《湖北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鄂财教发〔2023〕5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普通全日制在校在籍本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七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八条 评审程序
(一)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工作由大学生资助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大学生资助中心根据当年有关文件精神和省教育厅下达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结合学校实际情况,提出名额分配建议方案,经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审定后,将分配名额下达相关学院(部),并通报相关事宜。
(二)各学院(部)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和相关通知事宜,制定具体的评审办法,组织符合条件的学生申请并填写《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见附件)。
(三)各学院(部)根据学生学习成绩、家庭情况、思想品德、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以及学生现实表现等方面情况,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和初评。
(四)各学院(部)根据资格审查和初评结果,按照学校分配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等额推荐本学院(部)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名单,报学院(部)党政联席会集体审定后,在全院范围内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大学生资助中心。
(五)大学生资助中心对学院(部)提交的推荐获奖名单进行复审,将建议名单报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审定通过后,在校内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按要求将评审结果上报湖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九条 各学院(部)要强化责任意识,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划拨到学校后,学校原则上于每年11月底前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到获奖学生本人银行卡上,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十一条 资金发放后,各学院(部)要加强对获奖学生的教育、引导,鼓励获奖学生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监督、指导获奖学生正确使用资助资金。
第十二条 各学院(部)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励志奖学金不得分摊、截留、套取。
第十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资助标准根据国家及省级政策实行动态调整。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武汉科技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武科大学发〔2020〕4号)同时废止。